一、案例概述:
2024年6月,某旅行社承租的旅游客车运营途中侧翻坠崖,造成4死4伤,被认定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张某任该旅行社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但其对自身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楚,履职不到位、未建章立制,对事故负重要责任。2025年1月,某市应急管理局依安全生产法对张某作出处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罚款10800元。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称事故属交通事故、应急局无权管辖且程序违法。法院认为旅游经营中的交通安全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局有管辖权;但处罚告知书仅告知拟罚款,未告知拟暂停资格的内容,剥夺了张某就该部分的陈述申辩权,故确认处罚违法并撤销暂停资格部分。
二、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应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44条:处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63条: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相似判例:
林芝中院另发「陈述申辩期未满抢先处罚」案:林草局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期内提前作出处罚,被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程序性权利独立受保护,与本案同守「程序正义不可逾越」底线。
四、结论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可并行管辖;行政机关处罚须完整告知每项内容并保障陈述申辩权;程序违法部分可撤;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到位方能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