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员工被同事引发冲突后遭开除,法院判违法解除赔23万余元案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9

一、案例概述:

杨某与劳某均系宁波某公司职工。2025年5月,二人因工资问题发生口角,劳某到杨某办公室辱骂,后双方肢体冲突,劝架同事王某手指骨折。事后公司经告知工会,向二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打架斗殴、致第三方受伤、违反《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杨某申请仲裁被驳,起诉至余姚法院。法院查明:冲突系劳某因工资问题引发,并非杨某主动挑起;劝架人王某及另案健康权判决均认定劳某先动手;杨某在冲突中克制,属防御性反应,过错轻微无主观恶意,与“严重影响生产秩序”的一级过错不符。公司未调查冲突原因与过错程度,在规章制度有警告、记过等较轻惩戒措施而未采取的情况下径行解除,缺乏合理性,构成违法解除,判赔23万余元。二审维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须以严重过错为前提)。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打架开除”类案普遍裁判: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前,须调查冲突起因、谁先动手、过错程度,遵循过罚相当;仅被动防御、过错轻微者,不当然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未区分原因径行开除,或在有较轻惩戒措施时直接解雇的,多被认定违法解除并判赔2N。

四、结论建议:

职场冲突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理由。公司开除员工须有充分调查、过罚相当,不能图省事一刀切;规章制度里的警告、记过等阶梯惩戒应先于解雇。员工被冤枉开除,保留证据、仲裁诉讼,违法解除可拿2N赔偿金;公司一方,解除权不是“万能钥匙”,程序与比例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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