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张某、周某生前通过代书遗嘱,将名下房产、责任田等财产由次子张某乙继承。二人去世后,长子张某甲质疑遗嘱签名虚假、立遗嘱人神志不清,诉请确认代书遗嘱无效。湖南永州道县法院查明: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代书,二人分别签字捺印,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为合法有效遗嘱。但遗嘱中“责任田”属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本质是农户基于集体成员身份无偿取得的财产权,具严格人身属性,不能继承;张某乙已非该户成员。故判决确认遗嘱中关于“责任田”的继承处分部分无效。二审维持。法官提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可继承性,农户成员死亡,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分割。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户享有,具人身属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户内成员死亡的,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
三、相似判例:
各地“遗嘱处分承包地”类案普遍裁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农户成员身份取得,具人身属性,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由遗嘱继承分割;遗嘱对“责任田”的处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余部分的效力。
四、结论建议:
立遗嘱别“想分啥分啥”:房子、存款能处分,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田)带人身属性,不能当遗产继承,处分了也无效。农户有人走了,地由户里其他人继续种,不分割。立遗嘱前先分清“哪些是真能处分的个人财产”,免得白写一段、还惹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