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原告万坤、葛静静承包了被告安徽徽巢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一项建设工程,并实际完成了施工。工程完工后,徽巢建筑公司却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及风险保证金共计127万余元。二人多次催要无果,将徽巢建筑公司及该公司负责人赵进诉至安徽涡阳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徽巢建筑公司于二十日内支付工程款、风险保证金合计1272078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LPR计),赵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三、相似判例:
各地建设工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裁判取向一致:施工方按约完成工程、交付成果,发包方即负有付款义务;怠于支付的,除本金外还应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对公司负责人以个人账户收付款、混同经营导致责任财产不清的,法院常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论建议:
接工程、做买卖,白纸黑字的合同和验收凭证就是“钱袋子”。催款别只会“打电话”,要留好合同、结算单、催款记录。遇到公司拖延,可一并起诉实际控制人,用“连带责任”堵住其金蝉脱壳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