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舒某系电焊工,2024年6月经人介绍到四川某不锈钢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平时穿印有公司名称的工作服,工资由公司财务按月微信转账。同年11月,舒某在工作中受伤致左腕舟骨骨折。因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舒某接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与管理,从事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工资由公司发放,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业务组成工作、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相似判例:
各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裁判取向一致:书面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只要满足“人身隶属加管理从属加经济从属”三要件——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业务、单位发工资,即便没签合同、系第三方介绍,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承担工伤等责任。
四、结论建议:
没签合同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上班穿工服、听安排、拿工资,这就是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据。用人单位想用“没签合同”“是承包的”来甩锅,法律不认。劳动者要留好工服、工资记录、考勤、聊天记录,受伤才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