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据2026年9月21日报道,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庄里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网络游戏矛盾引发的人格权纠纷。原告方某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因共同玩网络游戏产生纠纷。2024年5月,王某某在未经方某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方某某的身份证件照片作为其百度贴吧账号头像,并在贴吧发布多条侮辱性言论,如「95年大龄剩女」等,引发网友围观评论;还公开方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将游戏昵称改为方某某网名。方某某认为王某某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经公证固定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及精神抚慰金。王某某庭前主动删除侵权言论并提交书面道歉及调解方案,法院缺席审理后,判令王某某限期在贴吧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方某某公证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同意不得以丑化等方式侵害)。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身份证件号等信息属私密信息)。
三、相似判例:
各地网络人格权纠纷裁判取向一致:未经同意将他人照片作头像、发布侮辱性言论降低社会评价、公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分别构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侵权;法院会综合过错、传播范围、认错态度等,判令删除、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四、结论建议:
打游戏吵个架,转头就把对方身份证照片挂贴吧头像、还把身份证号公开——这不是「出气」,是踩了三条红线。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一条不落。哪怕你后来删了、道了歉,该赔还得赔。给所有网友敲警钟:网络发言有边界,曝光别人隐私、辱骂嘲讽,真能被告、真要赔钱。遇网暴别忍,公证留证、起诉,法律护着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