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原告经中介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15万元购买被告名下房屋,购房款由中介监管,原告已付清全款并多次催促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查明该房屋因被告其他纠纷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时无法过户。长安区法院认为,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交付房屋但未履行过户核心义务,即便因查封暂不能过户,违约责任不能免除,判令被告按购房款115万元为基数、以LPR标准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才可部分或全部免责,房屋被查封不属不可抗力。
三、相似判例:
各地房屋买卖逾期过户纠纷裁判一致:买方已付清全款、卖方拖延过户的,即使房屋因卖方自身债务被查封暂不能过户,也不免除卖方违约责任;法院以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按LPR判令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既保护守约方,也防止卖方借客观障碍逃避责任。
四、结论建议:
房子卖了、钱收了,过户却一拖再拖,甚至因为你自己欠债被查封——这都不是赖掉违约金的理由。全款买房是买方最大的诚意,卖方收了钱就得办证,客观障碍不能当免责金牌。给买家:付清全款后卖方拖过户,违约金照算,留好付款和催告证据;给卖家:别以为查封就能拖字诀,该赔的一分不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