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秦氏夫妻婚内购置两套商品房,生前未立遗嘱,晚年主要由儿子秦某照料。女儿秦甲常年患病、丧失部分自理能力,于父母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女林某代位继承。林某主张两套房屋由秦某所有、秦某支付折价款,并认为秦甲患病属弱势继承人、遗嘱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秦某提交母亲自书遗嘱指定由自己单独继承。法院认定自书遗嘱形式合法、效力有效,患病不等于双无继承人,驳回特留份主张。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具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特留份)。
《民法典》第1124条: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接受表示,逾期视为放弃。
三、相似判例:
各地遗嘱继承纠纷裁判一致:自书遗嘱具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要件即推定真实有效;质疑方仅口头否认、不申请笔迹鉴定又无反证的,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律上的特留份仅限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双无继承人,单纯患病不等于必然多分。
四、结论建议:
立遗嘱是个技术活,更是一场证据战。遗嘱写对了——亲笔写、签好名、写清日期,效力就立住了;你觉得对方患病就该多分,法律只认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这一种特留份,单纯生病不算。给老人:自书遗嘱务必亲笔写、签好名、写清日期;给子女:质疑遗嘱得拿证据、做鉴定,光靠我觉得赢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