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武汉的章先生与吴女士恋爱三年后登记结婚,按习俗给付彩礼15万元并置办价值5万元的三金首饰。婚后吴女士长期回避共同居住与夫妻生活,两年间二人真正同居仅十余天。章先生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与三金。江汉区法院认为,给付彩礼以缔结真实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吴女士长期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婚姻仅流于形式,判令准予离婚,吴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并归还三金首饰。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法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已登记且共同生活但时间短、彩礼过高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可酌定返还。
三、相似判例:
各地涉彩礼纠纷裁判取向一致:办理结婚登记不代表彩礼一概不退,法院重点审查是否形成真实共同生活;若登记后长期分居、未履行夫妻义务,婚姻仅具形式,给付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可酌情返还;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数额过高致生活困难的,返还比例相应提高。
四、结论建议:
结婚证不是收钱不办事的护身符。给了彩礼和三金,图的是踏踏实实过日子;如果领了证却长期拒绝同居、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只剩一纸空壳,法律不会坐视。给男方:给付大额彩礼前留好凭证;给女方:收了彩礼就得担起夫妻本分,只想挂名不想过日子,离婚时钱和金都得吐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