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肖云红于2026年1月9日入职亮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依法支付工资。2026年5月27日劳动关系终止后,肖云红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通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工资19875元、经济补偿2784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合计40659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的,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相似判例:
各地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裁判一致:用人单位自用工起一个月后未签书面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的应补发,违法或法定情形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仲裁与法院普遍以工资流水、考勤、工牌等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报酬权。
四、结论建议:
不签合同不是公司的免赔金牌,反而是加倍赔的导火索。法律规定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书面合同,拖着不签,从第二个月起就得付二倍工资。给打工人:保留工资条、考勤、工牌、聊天记录,没合同也能证明劳动关系;给老板:别省这张纸,省下的终会变成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