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四川徐先生做建材生意积累千万财产,患癌住院时发现妻子惠女士与他人暧昧。徐先生立遗赠协议将个人财产交弟弟徐某,并附义务要求徐某将大部分财产用于儿子小徐的生活教育。协议经律师、公证见证。徐先生去世后,惠女士起诉主张遗赠协议无效、要求继承。法院认定婚后共同财产约120万元,惠女士先分得60万元(配偶份额),徐先生个人财产按有效遗赠处理,二审维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出配偶的一半,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可附义务。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可附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尽义务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的权利。
三、相似判例:
各地附义务遗赠及夫妻财产析出纠纷裁判一致:配偶一方立遗赠将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属,应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其余个人财产才进入遗赠范围;经公证、有见证的遗赠协议,配偶仅以「神志不清」等口头质疑而无证据的,法院不予否定;受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利害关系人可依法主张。
四、结论建议:
想把自己的钱安排给信得过的人,法律允许,但有两道铁线:第一,夫妻共同财产里配偶那一半你动不了,先分给她;第二,个人财产可以附义务遗赠,但别想借机把老伴的份额也送人。给立嘱人:用附义务遗赠绑定子女利益最稳妥;给配偶:配偶份额是法定底线,谁也绕不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