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租客李某与房东陈某签订一年期房屋租赁合同,全额支付一年租金及押金。入住仅十余天,李某便提出提前退租,提前告知房东并主动张贴招租广告、协助转租,随后腾退房屋、结清费用。李某认为自愿承担违约金,房东应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共1.2万元。房东则辩称开学季是出租黄金期,李某短期退租让自己错失最佳招租窗口、造成房屋空置损失。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一致:承租人无正当事由单方提前退租构成违约,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但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均无意义的,法院可依法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剩余租金押金应予返还,同时根据空置期、招租季节等酌定违约方承担合理空置损失。
四、结论建议:
租房不是「住几天就走、扣点违约金了事」。这案给租客和房东都上了课:租客短期毁约,得为错失的招租黄金期买单;房东也不能借机「空置躺赚」,该退的租金押金一分不能少。签合同时把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写清楚,双方都省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