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次起诉离婚被驳,第三次判离并酌情返还彩礼案

领域:婚姻家事上传时间:2026-09-29

一、案例概述:

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长期因生活琐事频繁争执,夫妻感情持续恶化并分居。此前王某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出于维护家庭稳定考量均判决不准离婚。因关系始终未好转,王某再次起诉,张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前给付大额彩礼造成家庭困难,要求返还彩礼。法院结合婚姻存续短、彩礼金额大、男方负担重及女方孕育受损等情形,判离并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二审维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相似判例:

各地离婚彩礼纠纷裁判一致: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彩礼一般不予返还;但婚姻存续时间短、彩礼数额明显过高、给付方因婚前给付导致家庭困难的,法院可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酌情返还部分,二审通常维持裁量。

四、结论建议:

彩礼不是「结了婚就一律不退」。法律保护的是合理的婚俗,不是天价彩礼。这案给所有人提了醒:给付彩礼量力而行,留好转账和用途证据;婚姻走到尽头时,法院会综合「共同生活多久、钱花在哪、谁更困难」来判,既不纵容借婚姻敛财,也不让一方白白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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