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那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林地上修建房屋三栋。经鉴定,涉案改变用途林地面积243平方米,属灌木林地、特种用途林(公益林),毁坏程度达「严重毁坏」。林草局经立案、调查、鉴定、询问等程序后,于2025年9月30日向那某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拟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并告知其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权利期限应于10月14日届满。那某权利期限尚未届满、亦无放弃证据,林草局却于10月10日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林芝中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实体与程序并重,未充分保障陈述申辩核心权利构成严重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责令重作。
二、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45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须充分听取,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的,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责令重作。
三、相似判例:
各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案件裁判一致: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防御权;行政机关即便事实清楚、裁量适当,若在相对人权利期限未满时抢先作出处罚、剥夺程序权利,构成严重程序违法,法院应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
四、结论建议:
效率不是「抢跑」的理由。行政处罚下决定前,必须把陈述、申辩的权利给足给够,期限没到就不能抢先盖章。给执法者:程序正义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别图快吃了撤销的亏;给老百姓:遇到处罚,陈述申辩期没满就出决定书,果断复议诉讼,一撤一个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