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王大爷与徐阿姨再婚,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各自婚前房产由二人平分。其后丈夫王大爷又私下立遗嘱,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妹妹。王大爷去世后,妹妹持遗嘱主张继承,徐阿姨则以夫妻财产协议对抗。上海虹口区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的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各分一半;遗嘱中处分配偶徐阿姨份额的部分无效,仅能处分王大爷自身份额。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相似判例:
各地夫妻财产协议与遗嘱冲突案件裁判一致: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归属,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优先于一方事后单方所立遗嘱;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若依协议属夫妻共有,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自有份额,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遗嘱仅在自有份额内发生效力。
四、结论建议:
再婚家庭最怕「说好的平分」被一方偷偷改写。这案明确:白纸黑字的夫妻财产协议,效力高于单方遗嘱。房子即便只写你名,只要协议约定共有,你立的遗嘱也只能在「你那份」里做主,动不了配偶的份额。给再婚夫妻:重大事项书面约定、公证更稳;给继承人:拿着协议,比拿着遗嘱更有底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