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张某在二手平台花300元购入一台无屏幕旧手机,收货后以「描述不符」申请仅退款,平台退回300元。张某更换屏幕后使用手机,发现原机主支付宝账号未退出,遂用该账户花4696元购买游戏账号并转售套现。2025年2月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谅解,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实供述可酌情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三、相似判例:
各地涉网络侵财案件裁判一致:行为人利用原机主未退出的支付账户秘密消费、转移财产性利益的,因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指令机械核验、不存在错误认识,不能成为诈骗对象,应以盗窃罪评价;窃取的是账户支付功能所对应的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即构罪,如实供述、退赔谅解的可从宽处罚。
四、结论建议:
这案给所有二手买家划了红线:捡漏不等于可以「白嫖」别人的钱。旧手机里没退的支付宝、微信,不是你的钱包;偷偷用里面的钱买东西转卖,就是盗窃。机器不能被骗,但法律认得清——你动的是别人的财产性利益。给二手玩家:收货后立刻让卖家退出账号、恢复出厂;给别人留着支付通道,坑的是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