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成都普通市民唐某某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了几条涉及某艺人的日常讨论言论,被对方以网络名誉权侵权为由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索赔20万元及公开致歉。唐某某委托律师应诉,主张相关言论属正常公众评价、传播范围极小、无恶意造谣。法院经审理,区分了正常讨论与侮辱诽谤,认定原告诉请的20万元损失依据不足,最终仅判决赔偿1050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998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公众人物容忍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利的,可参照合理性、关联性确定赔偿数额。
三、相似判例:
各地网络名誉权纠纷裁判一致:公众人物对其名誉权遭受的轻微侵害负有更高容忍义务;普通网民基于一定事实所作的正常评价、情绪表达,未使用侮辱诽谤言辞、传播范围有限的,一般不认定侵权或仅承担极低赔偿;原告主张高额赔偿须证明实际损失与言论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举证不能的,法院依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等酌情判定较低数额。
四、结论建议:
普通人吐槽明星,是不是一张嘴就侵权、动辄赔几万?这案打破了这个误区。法律给公众人物设了更高的「容忍线」——正常讨论、没造谣、没辱骂、传播面小,不构成侵权;就算构成,赔偿也得看实际影响,不是原告开口要多少就给多少。给网民:评论守底线,别人身攻击;给明星方:维权要理性,天价索赔没证据也难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