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某物业公司因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诉至法院。业主辩称,房屋已出租,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自己未实际居住、也未直接享受服务,不是适格被告,物业公司应找承租人要钱。法院审理认为,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负有付费义务;其与承租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作为第三方的物业公司。经释法,业主补交了物业费,双方达成调解。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业主与承租人的约定仅约束双方)。
三、相似判例:
各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一致: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相对方,对物业公司负有直接付费义务;业主与承租人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内部约定,仅在租赁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作为第三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承担付费责任后,可依据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追偿。物业公司催缴亦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不当方式。
四、结论建议:
房子租出去,不等于物业费甩给租客就完事。这案说清一个铁律: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是业主,不是租客。你和租客怎么约定,是你们俩的事,物业公司只认合同相对方。给业主:出租时把物业费写进租赁合同并明确追偿;给租客:约定由你交,就按时交,别让房东背锅还反过来告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