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王某与刘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按约支付首付款,履行了买方主要义务。后房屋市场价格上行,刘某以各种理由单方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并主张「房价上涨属情势变更」要求免责。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产权清晰,无查封、无抵押、无第三方交易,具备继续履行的现实条件。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房价涨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单方反悔的合法理由;恶意违约不仅无法获利,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令刘某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王某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并按房屋总价款的5%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由刘某承担。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刘某按期配合过户并支付违约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即情势变更,但正常商业风险不属此列)。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房价上涨卖方恶意毁约的案件裁判一致:房屋买卖一经签署即具法律约束力,房价涨跌系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只要房屋无查封抵押、具备过户条件,买方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而非只能解约退款。
四、结论建议:
签了合同又因涨价反悔,是二手房里最常见的「悔拍」戏码。但法律不认「我后悔了」这一套。只要房子没被查封、没抵押给第三人,买家完全可以要求法院判「强制过户」,把房子真正拿到手。这也提醒卖家:别赌房价,恶意违约只会赔了违约金又丢了信誉。买家遇毁约,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交易,才是保住房子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