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外甥名义买房后名义人翻脸,法院认定借名成立但无法过户案

领域:房产纠纷上传时间:2026-10-12

一、案例概述:

小帅与小美(化名)夫妻看中一套总价88.6万余元的房屋,因小美无稳定收入、小帅系失信被执行人,二人均无法贷款,便与征信良好的外甥阳阳口头约定:以阳阳名义签合同、办贷款,房屋实际权益归夫妻,购房款及费用由二人承担。阳阳与开发商签合同、贷款75万元,房屋登记在阳阳名下。首付款13.6万余元由小帅支付,此后月供3240元也由小帅偿还,2025年6月后转小美偿还。房屋交付后由夫妻装修、入住,物业水电均二人缴纳。2025年6月小帅病逝,小美要求阳阳过户,阳阳拒绝,称房屋归己所有、不存在借名买房,还说首付款是抵债。小美诉至银川西夏区法院。法院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成立;但房屋登记在阳阳名下具公示效力,且尚有大额贷款未清、抵押至2054年,小美无贷款资格、未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过户证据,客观上无法过户,驳回过户诉请,释明可变更请求为解除借名合同、返还出资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登记公示公信)。

《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借名合同有效,仅不产生物权)。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名义人反悔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借名买房纠纷裁判一致:实际出资、占有使用、持有原始凭证等证据能形成证据链的,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借名合同有效;但房屋已登记在名义人名下且存在未清贷款抵押的,基于物权公示原则及抵押限制,法院通常不支持直接过户,出资人可主张返还出资或违约赔偿。

四、结论建议:

借名买房,房子写在别人名下,法律上首先认“房本”不认“谁出钱”。一旦名义人反悔、负债或去世,出资人极易“钱房两空”。本案夫妻虽赢了“借名关系”的认定,却因贷款抵押过不了户。给购房者:能自己买就自己买;非借名不可,务必签书面协议、留全出资凭证、尽快过户、清掉抵押。给名义人:白纸黑字的事,翻脸不认,法律也不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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