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陆某(化名)经医美机构销售人员宣传,得知工作人员周某是“主治医生”“整形外科主任”,经验丰富,可主刀假体隆胸。陆某深信不疑,花4.89万元在该机构接受手术。术后未达预期,还出现不适。陆某调查发现,周某既非主任也非主治医生,根本不具备案涉隆胸手术的主诊备案资质。陆某以机构虚构医师资质构成欺诈为由,诉请“退一赔三”。西安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医美机构有义务提供真实全面的医务人员信息,其虚构周某身份、隐瞒不具备资质的关键事实,致陆某错误接受服务,构成消费欺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判机构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共计19.59万元。机构上诉,二审调解分期支付15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医美机构须如实告知医师资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主诊医师指导下实施(无资质独立主刀属违规,可作欺诈认定依据)。
三、相似判例:
各地医美服务合同纠纷裁判一致:机构虚构医师资质、隐瞒不具备手术资质的关键事实,诱使消费者接受服务,构成消费欺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消费者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医美机构属经营者。
四、结论建议:
医美不是普通美容,是医疗行为,动刀动针得有真资质。机构把“无资质”包装成“主任”“专家”,就是欺诈,法律让你“退一赔三”。给消费者:术前核验机构执业许可、医师执业证书和主诊备案,截图宣传、留好票据病历;给机构:别拿患者颜值和安全赌流量,虚假宣传迟早“赔三倍”还砸招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