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鲁某(化名)通过在线旅游平台,在某客栈提前14日预订了“十一黄金周”三天两晚客房一间,支付全部房费1281元。订单首页标注“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后因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鲁某在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即申请退订并全额退款。客栈以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鲁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房费1281元。审理法院认为,依《民法典》第496、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鲁某退订距入住尚有14日,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的市场条件,若按格式条款扣全额预付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遂以客栈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当事人过错等因素,判决客栈退还房费1000元。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15”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订立时未协商的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对方要求说明。
《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内容无效。
三、相似判例:
各地在线预订退费纠纷裁判一致:预订平台“限时取消”“不可取消”等格式条款,若退订时距入住尚久、经营者具备再销售条件,扣全额预付款属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无效;法院按实际损失、二次销售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退款金额。
四、结论建议:
订了房又去不成,提前两周退订,平台一句“30分钟外不退”就想吞掉全款?法院说不——这种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无效!给消费者:遇“霸王退订条款”别忍,留好订单和沟通记录去投诉或起诉;给平台商家:退订规则要合理,别把“不可取消”当成稳赚不赔的借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