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一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因一方把视频发到网上而反转。被告女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却在抖音发布含有原告小伙清晰面部肖像及手机号码的视频,并配“你撞了人还要揍人”等不实、侮辱性言论,引发大量负面评论。小伙子兄弟的手机号也被连带暴露。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未经同意公开他人可识别肖像,构成肖像权侵权(不再以营利为要件);使用侮辱、诬陷表述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擅自公开他人手机号,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法院判决被告在抖音向两名原告赔礼道歉不少于七日,并赔偿相应款项。本案给“谁拍视频谁有理”的错误认知敲响警钟:网络曝光不能突破法律边界。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18、1019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开他人可识别面部即可能构成侵权,不再以营利为要件)。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不实言论致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034、1039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如手机号码)受法律保护,非法公开、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或隐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拍视频曝光他人”案件裁判一致:未经同意在网络公开他人清晰肖像、发布不实侮辱言论、泄露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的,分别构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侵权;“谁拍视频谁有理”不成立,网络曝光不得突破法律边界,侵权人须赔礼道歉并赔偿。
四、结论建议:
出了事故,就算对方全责,你也无权把人家的脸和手机号挂网上辱骂。肖像、名誉、隐私,三项权利一项都碰不得。给普通人:遇事报警、走保险、留证据,别用“曝光”泄愤;给拍视频的:镜头不是特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侵权了照样赔礼又赔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