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138起“事故”碰瓷骗钱,“职业碰瓷王”获刑五年半

领域:刑事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10-13

一、案例概述:

陈某(化名)长期在多省市驾驶出租车、私家车,趁其他车辆变道、掉头、压线等“关键”时机故意制造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进而索要修车费、停运损失费等,或利用保险定损与实际维修的差价牟利。公安机关初步查明其涉及事故近百起。经逐案梳理,贵州铜仁市万山区检察院审查认定138起系故意制造,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理赔金及事故相对方赔偿共计28.49万元。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但诈骗次数多。2026年1月23日,万山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已生效。法院明确:长期、反复“碰瓷”属连续状态,单次未达立案标准的金额可累计计算。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无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的,依法从宽处理(本案陈某坦白、认罪认罚可从宽)。

三、相似判例:

各地“碰瓷”诈骗案件裁判一致:行为人利用他人变道等时机故意制造对方全责事故、长期反复实施、主观故意明显的,以诈骗罪论处;单次未达入罪金额但长期连续的,数额累计计算;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但仍按累计总额量刑。

四、结论建议:

“碰瓷”不是小聪明,是刑事犯罪。本案被告人制造138起假事故、骗了28万多,哪怕单次都不够立案,法律照样把账累计算清,五年半实刑。给司机朋友:遇事故别私了,报警、调监控、固定证据;给“碰瓷党”:别以为次数多、单次少就能蒙混,法网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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