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杨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登记结婚近十年,婚后育有一子,因婆媳矛盾长期争吵,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车辆分割达成一致,但杨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需要,通过网络购物、信用卡透支形成68246.91元债务,另向其父亲借款40000元,合计108246.91元,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并要李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离婚经济帮助金各5万元。李某仅认可向杨某父亲借款22000元,对其余网购、信用卡透支债务不予认可,抗辩其长期将工资交付杨某,收入足以支撑家庭日常开支,该部分消费属杨某个人支出,杨某未能举证证明网购、信用卡透支款项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主张的网购、信用卡透支债务仅提交交易记录与对账单,仅能证实存在消费与资金支出,结合李某持续将工资交杨某管理、家庭有稳定收入,不能推定为共同债务;向杨某父亲借款22000元双方认可,认定为共同债务。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杨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成年,登记在李某名下轿车归李某、李某给付杨某车辆折价款5000元,夫妻共同债务22000元由双方各担11000元,驳回杨某5万元经济补偿金与5万元经济帮助金请求。判决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经济补偿需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义务方可请求)。
《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经济帮助需确有生活困难情形)。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婚内单方负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裁判一致:主张共同债务一方须举证债务真实发生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存在共同举债合意;仅有网购、信用卡消费记录不能当然推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属共同债务,超出部分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四、结论建议:
婚内欠的债,不等于两人一起还。法律划了清晰界线: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或两人都签字认可的,才算共同债务;一方偷偷刷信用卡买奢侈品、个人消费,另一方不知情也没花到,法院不支持让对方跟着还。本案男方6.8万网购信用卡账单拿不出「花在家里」的证据,自己扛;只有向岳父借的2.2万算共同债务。给夫妻:大额举债尽量共同签字、留好用途凭证;给债权人:借钱给已婚人士,最好让配偶一起签字,否则可能要不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