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医」来电送健康,4个月骗了900万!

领域:刑事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10-14

一、案例概述:

2025年5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超在某地成立工作室,先后招揽主管、话务员、销售人员等十余人,并与某药房、物流公司约定代发货、代收货款,形成从引流获客、话术诱骗、配送回款的完整诈骗链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超通过网络引流等途径获取大量中老年人电话等信息,由话务员被告人贾某冒充名医助手,以免费健康回访为名逐一拨打电话,筛选出患有慢性病、对健康状况较为焦虑的老年人作为重点对象;再由不具备任何医疗资质、毫无专业诊疗能力的销售员被告人王某等人,通过电话询问被害人病情后,肆意夸大病情,虚假宣称其所售药品具有特殊治疗效果,诱导全国各地被害人以远超市场正常售价的价格购买所谓「特效药品」。订单达成后,由周某超等对接口合作药房、物流完成配送,通过代收货款方式回笼赃款。经统计,四个月内该团伙累计骗取被害人钱款约900万元。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一审、宁波中院二审认定,周某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对周某超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部分被告人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约900万元远超标准)。

《刑法》共同犯罪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团伙各成员按作用分别量刑)。

三、相似判例:

各地「假冒名医、保健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裁判一致:以免费健康回访为名筛选老年慢性病患者,无资质人员夸大病情、虚假宣传特效药高价售卖,构成诈骗罪;针对老年群体、利用电信网络、数额特别巨大的,主犯从重判处十年以上刑罚。

四、结论建议:

一通「名医」电话,就把老人的养老钱骗走。本案团伙分工明确:冒充助手回访、假名医夸大病情、高价卖「特效药」,四个月骗了900万。法律对这类盯上老年人的诈骗零容忍,主犯判了十二年半。给子女:多提醒爸妈,陌生「健康回访」「特效药」多半是坑;给老人:真有病去正规医院,电话里开药还包治百病的,必是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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