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幼儿园因价格违法被罚12万,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处罚案

领域:行政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10-14

一、案例概述:

重庆某民办幼儿园因收取伙食费时,公示标准为15元每天,但按月计费,实际收取金额略高于按天核算的费用。监管部门认定该行为构成使用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向幼儿园开出12万元罚单。更棘手的是,处罚决定书的救济指引存在严重错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此类案件属于复议前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处罚决定书却告知当事人「可复议可诉讼」,幼儿园按错误指引直接起诉,导致后续行政复议申请超期,陷入程序困境。幼儿园委托律师后,律师从三方面举证:其一,行政机关错误告知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其二,法律适用有偏差,幼儿园已在听证前将多收的4万余元伙食费全额退还,按相关规定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可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但监管仍按有违法所得处理、仅罚款不没收,处罚种类缺乏依据;其三,处罚尺度失当,幼儿园系初次违法、开办仅半年、提供合格餐食、未造成实际损害、积极配合并主动全额退款,12万元罚款明显畸重。庭审中律师的论证获法庭认可,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价格法》第40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经营者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并处罚款;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可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本案应适用该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价格行政处罚属于复议前置案件,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提起诉讼(处罚决定书错误告知可直接诉讼,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5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设定与实施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12万元罚款明显畸重应予撤销)。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价格行政处罚诉讼裁判一致:处罚决定书错误告知救济途径(应复议前置却告知可诉讼)致当事人超期的,属程序违法;多收价款已全额退还可按无违法所得论处的,处罚种类与幅度须依法;初次违法、主动退款、危害轻微的,过重罚款因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被撤销。

四、结论建议:

一张12万的罚单,被法院撤了。原因有三:一是救济途径「指错路」——本该先复议却告诉你能直接告,把人带进程序死胡同;二是法律适用偏了——多收的钱早全额退了,按规定可按「没违法所得」处理,监管却只罚不收;三是罚得太狠——才开半年的幼儿园、首次违法、餐食合格、主动退款,12万明显过重。给经营者:被罚先看救济途径对不对、罚得合不合理;给执法者:程序正义和过罚相当,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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