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原告在兰州安宁区某健身公司办理季卡,支付服务费700元。使用中认为器械配置不足、无法满足基础健身需求,与商家协商退卡退款遭拒。商家依据会员合约中的格式条款,主张退卡需扣除30%服务费、预付款直接认定为定金。经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行政调解,商家仍拒不退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安宁区法院在综治中心巡回开庭审理,查明涉案会员合约由商家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属格式合同;其中「退卡收30%服务费、预付款算定金」等内容单方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返还预付款权利,依法应认定无效。法院按原告实际接受服务时长扣除已使用费用,判决健身公司退还剩余预付服务费669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订立时未协商的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未履行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预付卡退费纠纷裁判一致:商家单方拟定的「退卡扣高额服务费」「预付款视为定金不退」等条款,单方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退款权利,属无效格式条款;法院按消费者实际接受服务时长扣除对应费用,判令退还剩余预付款。
四、结论建议:
办了健身卡想退,商家甩出「合同写了扣30%服务费、钱算定金不退」——别被唬住。这类条款是商家自己写的「霸王条款」,法律不认。本案700块办卡,法院只看你实际用了多少,剩下的669全退。给消费者:办预付卡盯紧退款条款、留好付款凭证;给商家:格式条款不是「我说了算」,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一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