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因母亲重病请假陪护被开除,法院:违法解除!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10-16

一、案例概述:

徐某甲(化名)2025年4月入职某公司任综合维修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25年7月徐某工伤,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徐某自行申报后被认定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2026年2月,徐某母亲重病需陪护,向公司请假未获批准。随后公司以徐某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徐某申请仲裁,主张工伤待遇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仲裁委查明,公司援引的《员工手册》系案外人集团公司文件,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公示,不能作为解除依据;徐某缺勤系陪护重病母亲,具有正当事由且符合公序良俗。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裁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承担工伤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须依法制定并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的,解除程序违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申报致费用增加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及仲裁对「工伤职工因正当理由缺勤被开除」纠纷裁判一致:用人单位援引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依据不合法构成违法解除;职工因赡养重病父母缺勤具正当事由,不属旷工。

四、结论建议:

工伤职工本就受法律特殊保护,公司拿一份「别人家的」员工手册当开除依据,程序、实体两头不合法。更别说徐某缺勤是为陪护重病母亲,于情于理都站得住。本案仲裁认定违法解除,公司要赔。给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得自己依法定、公示,别拿集团文件糊弄;给劳动者:工伤加陪护父母的正当请假,单位乱开除,可以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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