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6年前,北京一女子出资5.8万元为父亲购买一套房屋,父亲深受感动,写下证明:「将来老两口没了,房子就是女儿的。」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一晃26年,房子涨到402万。父亲临终前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另外两个女儿。出资女儿认为当年5.8万是「借名买房」,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法院指出: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依法推定父亲为所有权人;女儿仅持一份证明,无购房合同原件、无房产证保管记录、无长期居住证据,难以证明借名买房合意;那份「证明」更接近承诺而非有效遗嘱。若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房屋为父亲遗产,按遗嘱由两妹妹继承,女儿那5.8万最多作为债权从遗产中优先受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的,可以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三、相似判例:
各地借名买房类案普遍裁判:出资+登记在他人名下,法院综合出资凭证、房屋实际控制使用、购房合同与证照保管、双方借名合意认定;仅有出资和一份承诺、无借名合意的,出资视为赠与或债权,不当然取得所有权;登记权利人遗嘱处分其名下房产有效。
四、结论建议:
给父母买房,名字写谁要想清楚——写父母名下又有出资,务必签书面借名买房协议、自己保管合同证照、实际居住留痕,否则易被认定为赠与或债权;一份手写「证明」不是遗嘱,也难证借名合意;登记效力优先,亲情面前,白纸黑字的协议比口头承诺靠谱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