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法院判决主管口头开除员工案:公司未及时澄清视为追认辞退,构成违法解除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0

一、案例概述:

王先生2021年8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生产操作。2025年5月21日,他通过微信向部门主管魏某请年假,魏某直接回复「明天你被开除了」。次日王先生到人事部门办离职,人事递给他一张空白离职申请单,要求在离职原因栏写「因个人原因被开除」,王先生拒绝签字,当日申请劳动仲裁。6月3日人事通知他参加体检未获回复,6月4日法定代表人来电提出让他回来上班被拒。仲裁裁决仅支持未休年假工资,王先生不服起诉。北京石景山法院认为:魏某虽无解除员工权限,但王先生次日与人事沟通时,公司未澄清、未要求返岗,视为对辞退的追认;法定代表人在王先生提起仲裁后才来电,不能撤销辞退意思表示;此后公司停发工资。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双方均未上诉。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口头辞退类案普遍裁判:管理人员作出口头辞退表示后,用人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澄清、通知返岗并继续发放工资的,视为对辞退行为的追认,按违法解除处理;反之,公司及时书面澄清并要求返岗的,口头辞退可被认定非公司真实意思,劳动者不宜径行离岗。

四、结论建议:

主管一句「你被开除了」,公司沉默就是追认,违法解除2N赔偿跑不掉;被口头辞退别冲动走人,先与人事书面确认,要求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公司一方要及时纠偏:发现下属越权辞退,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返岗并保留证据;解除权是形成权,事后补救难以撤回,开除这件事没有「撤回键」;无论哪一方,留证据都是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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