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老人立自书遗嘱把房留孙子,子女质疑失智法院驳回案

领域:继承纠纷上传时间:2026-09-21

一、案例概述:

北京李某4与刘某2系夫妻,婚内购置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2名下。2021年9月,两位老人立下自书遗嘱:“我们自愿把某处303房屋由亲孙子李某2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二人共同签字。李某4于2022年12月去世,刘某2于2024年2月去世。2024年3月,李某2起诉要求依遗嘱继承房屋。李某4的其他子女提出异议,称立遗嘱时老人已重度失能、多年无法写字,且李某2未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应视为放弃。一审法院判房屋由李某2继承。子女上诉,北京三中院二审认为,成年人推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异议方未申请鉴定且无充分反证;自书遗嘱形式完备,异议方未证明签字虚假;李某2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表示接受遗赠,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完备即具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相似判例:

各地遗嘱继承纠纷裁判取向一致:自书遗嘱具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即推定真实,异议方主张老人无行为能力或签字虚假的,负有举证责任,未申请鉴定又无反证的,法院不予支持;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以起诉等方式表示接受的,视为有效接受,逾期则视为放弃。

四、结论建议:

立遗嘱,形式比“情理”更硬。自书遗嘱务必本人亲笔写全、签名、写日期;受遗赠的孙子辈记住:知道受遗赠后六十天内必须明确“我要”,起诉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表态,拖过期限权利直接灭失。对异议方来说,一句“老人写不了字”在法律上几乎零证明力,得拿鉴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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