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无锡的朱某通过中介将名下房屋出售给黄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在「包含设施物品」栏手写注明「毛坯(含使用权车位壹个)」。黄某按约付清房款,中介组织交接时,朱某却不同意交付车位。黄某诉至无锡市惠山法院,要求交付车位并赔偿。朱某称签约时未注意手写内容、双方未达成合意,且小区车位不随房流转、其另付5万余元购买,可另行出售。法院查明,中介签约视频显示员工一边询问车位编号、位置一边填写合同,交接时还微信提醒朱某带车位转让合同,朱某未否认。法院认定房屋交易附车位一并交付系明知,判朱某交付车位并赔偿违约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价款、履行内容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二手房「约定含车位却反悔」纠纷裁判一致:合同明确载明房屋附带车位、签约视频及沟通记录印证双方合意,出卖人反悔不交的,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判令交付车位并赔偿违约损失。
四、结论建议:
卖房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含车位」,签字时没看清不能当免责金牌。法院看的是签约全过程——视频、微信都证明你是明知的。本案朱某想反悔留车位另卖,法院判照交还赔违约金。给卖房人:合同附属条款逐项核对,别抱「没注意」的侥幸;给买房人:车位、储藏室等附属权益写进合同、留好证据,防卖家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