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何某、杨某购买了某开发商一楼商品房,交房后才发现:主阳台正对的绿化区建有风机房出风口,长3.05米、宽1.62米、高2.25米,距阳台边沿仅3.9米,既遮挡观景视线又带来噪声污染。而开发商在《不利因素告知书》中只笼统写了「1至6号楼负一层、负二层设有消防进风机房、排风机房」,对出风口的具体位置、高度、与房屋外墙间距只字未提,导致二人购房时无从知晓这一直接影响居住舒适度的因素。更关键的是:该房屋售价与同栋同层同户型无遮挡房屋完全相同,定价时根本没考虑这项不利因素。成都武侯区法院认为,购房者无力查阅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而开发商事前完全知悉,对直接影响房屋价值和业主生活的不利因素负有主动提示义务;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即违反告知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不利因素对居住舒适度和未来交易价格的影响,酌定按房屋总价款3%赔偿95139元,另判逾期交房违约金11417元。开发商上诉,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相似判例:
各地商品房不利因素告知类案普遍裁判:风机房、垃圾站、配电房等直接影响居住品质的设施,开发商笼统披露而无具体位置信息的,视为未尽告知义务;不利因素未被定价体现的,法院按其对房屋价值与居住体验的影响酌定赔偿比例,常见为总价款的1%至5%。
四、结论建议:
买房看样板间,更要看图纸外的东西——风机房、垃圾站、配电房,绕着阳台走一圈;《不利因素告知书》写得笼统就是没告知,位置、距离、高度一样都不能含糊;开发商把次等房源卖出标准价,本身就是有失公平的证据;签合同前到现场不同时段各听一次噪音,比事后维权划算一百倍;缔约过失赔偿虽不是退房,但3%的真金白银足够说明:隐瞒是要付利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