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小李(男)与小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男方按习俗向女方给付彩礼若干。相处中二人因性格差异矛盾不断,最终解除婚约。婚约解除后,双方就彩礼退还、嫁妆返还争执不下,小李诉至鹿邑县法院辛集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及首饰。承办法官逐一核对彩礼、嫁妆财物清单,解读婚约财产返还规定,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未成立的彩礼应合理返还,同时考量女方购置嫁妆的实际支出,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多轮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女方退还男方彩礼,男方现场返还女方嫁妆,所有争议一次性了结。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等情形下,给付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嫁妆等婚约财物亦应依此双向返还)。
三、相似判例:
各地婚约财产纠纷裁判与调解取向一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婚约解除、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应返还;女方带到男方的嫁妆属其个人财产或依习俗应返还的财物,亦应一并返还,实行「双向返还」。法院普遍引导双方核对财物清单、当庭履行,减少后续执行隐患,实现案结事了。
四、结论建议:
彩礼和嫁妆,本质都是奔着「结婚」去的附条件财物。婚约一吹,条件没成就,彩礼要退、嫁妆也得还,法律讲的是「双向返还」,不是男方单方面吃亏。本案法官当庭核对清单、一次性履行,比一判了之更稳。提醒年轻人:大额婚约财物尽量留凭证、列清单,感情散了,钱的事清清爽爽,别让两个家庭再撕破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