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夏影弟因民间纠纷损毁第三人电动三轮车等财物,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夏影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主张证人证言不可信、第三人车辆案发前已损坏、自己不存在砸击的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常州市政府)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证人与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及车辆案发前损坏,其砸击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就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财物损毁,经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68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行政处罚法》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相似判例:
各地行政复议维持治安处罚案裁判取向一致:公安机关对故意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处罚决定;申请人主张证人不可信、损失系旧损等,却未提供证据佐证的,复议机关不予支持。处罚没错就得认,复议审查重在证据而非主观异议。
四、结论建议:
觉得行政处罚“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不是“喊冤”就行——得拿证据说话。你说证人不可信、东西本来就是坏的,拿不出证据,复议机关只会依法维持。反过来,公安机关处罚也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否则一样会被撤销。维权靠证据,不靠情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