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房某孝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拟处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房某孝明确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行政机关据此认为其同时放弃听证权利,未告知听证权,直接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房某孝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陈述、申辩权与听证权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行政机关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处罚前,依法应同时告知陈述申辩权与听证权;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的,不能推定其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亦不能免除听证告知义务。未告知听证构成程序违法,处罚决定应予撤销。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12-3-001-003)。
二、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63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64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不向当事人收费。
三、相似判例:
市场监管领域常见判例:商家被拟处大额罚款,仅口头放弃申辩、未被告知听证,处罚被撤——程序违法等同实体无据,与本案同守「告知双权」底线(告知缺失即撤销、行政机关败诉)。
四、结论建议:
行政处罚里,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是两码事——放弃了申辩,不等于放弃听证;行政机关打算大额罚款,必须主动告知两项权利;老百姓签字「放弃申辩」前看清有没有听证告知;程序违法,处罚可撤;遇到大额罚单,先问「我有没有听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