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彭幸娴入职中山市优爆文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彭幸娴发生工伤。因工资、合同、工伤待遇等争议,彭幸娴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自用工起超一月未签书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同时认定工伤相关待遇。裁决:公司支付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差额52500元、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482.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369.98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92.64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7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6556.8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6529.78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相似判例:
各地未签劳动合同及工伤待遇争议裁判与仲裁取向一致:劳动关系自用工日起成立,单位超一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的,须付二倍工资差额;职工受伤被认定工伤的,即便单位未缴工伤保险,也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未签合同不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四、结论建议:
哪怕没签一纸合同,只要实际在干活,劳动关系就成立。不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着你;受了工伤?单位没缴保险也得按工伤待遇全赔,合同不是「免责金牌」。劳动者记住:工牌、考勤、工资流水、聊天记录都是证据,受了伤第一时间认定工伤、留好材料,别让公司「没合同」蒙混过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