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张某某原系如皋某公司驻外销售人员,常驻公司设在客户处的异地寄售仓库,负责仓库管理、货物调退等工作。任职期间,他利用岗位便利,以调货、退货为名,私自将仓内货物对外出售,非法获利40余万元。离职后,他又刻意隐瞒已离职事实,骗取客户单位仓管人员信任,再次变卖价值1万余元的货物。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6年9月9日下午,如皋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离职后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综合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2.5万元,责令继续退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法院同时指出,本案暴露出案涉公司在异地仓储管理和驻外人员监督方面的制度漏洞。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及时返还被害人。
三、相似判例:
各地仓管、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类案普遍裁判:利用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私自变卖货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离职后继续冒用原工作身份骗取客户财物的,另行构成诈骗罪,两罪并罚;被害单位除刑事追赃外,还应完善盘库、轮岗与审计制度。
四、结论建议:
管货的人动歪心思,「调货退货」的幌子就是挪自己的刑期;离职不是护身符,冒用旧身份再骗一次,数罪并罚一起算;企业异地寄售仓库必须定期盘库、轮岗审计,别把身家托付给一个人的自觉;员工天天过钱过货,账目清晰、单据留痕恰恰是保护自己;职务侵占加诈骗,三年五个月起步——公司的货,一根螺丝都不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