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4年,胡某某经人介绍向刘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落款处有胡某某、黄某某签名,胡某某年仅15周岁的儿子胡小某也一并签字确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各被告未清偿,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所有借款人共同担责,包括胡小某。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借款高达30万元、还款责任重大,远超15周岁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胡小某签字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无法认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监护人胡某某反令未成年子女签署大额债务借条,未履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45条认定胡小某签署借条、承担还款责任的民事行为无效,对其要求胡小某担责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由胡某某等成年人承担还款义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相似判例: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未经批准大额签约被判无效的不少:一初中生瞒家长网签万元分期购机,家长拒追认,法院依第145条判协议不生效、商家退款——没有追认,大额签字就是废纸。
四、结论建议:
家长别把债务甩给未成年子女签字「共担」——孩子的大额签字没有追认就无效;债权人放款前须核实共同签字人的年龄与真实意愿,否则债权可能落空;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大额交易须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监护人应尽到保护职责,反而让子女背债属失职;借钱看人,更要看签字人有没有签字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