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业主起诉装修公司延误工期4个月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案

领域:合同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7

【案例事实】2024年8月,苏州工业园区业主马某与某知名装修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全包模式,工程款总价为28.8万元,工期90个工作日,自2024年9月1日开工至2024年12月30日竣工。合同同时约定:非因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逾期的,每逾期一日,装修公司应按工程总价款万分之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业主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合同签订后马某依约支付了首期款20.16万元,装修公司也按期进场施工。然而自2024年11月起,装修公司多次以“主材缺货”“施工人员调配困难”等理由单方面停工,经马某多次催促后才断断续续复工。2025年4月30日,装修公司仍未完成全部施工项目,较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延误整整4个月。马某一家被迫在外租房居住,每月额外支出租金1.2万元。马某多次与装修公司沟通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对方虽承认延误事实,却以“设计方案变更”“业主增项”等理由推卸责任,仅同意退还部分款项。马某遂将装修公司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工程款8.64万元、支付违约金5.18万元、并赔偿因延误导致的租房损失4.8万元。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装修工程延误系装修公司单方原因所致,且延误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30日宽限期,已构成根本违约。装修公司虽主张业主存在增项导致工期顺延,但未提供经业主签字确认的变更签证单等关键证据,该主张难以成立。关于违约金,法院参照合同约定并综合考虑装修公司的违约程度、实际履行情况,对装修公司请求核减违约金的答辩予以部分支持,最终酌情认定违约金为3.5万元;对租房损失,因合同已有违约金条款且无证据证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对该请求未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公司退还剩余工程款8.64万元、支付违约金3.5万元,合计12.14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按时完成装修工程。因装饰装修企业原因造成工程逾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判例】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业主陈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期75天,工程款19.8万元。装饰公司因内部原因停工长达3个月,业主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装饰公司单方长期停工已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业主解除合同的诉求;同时认定合同约定的“按日万分之八”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判令装饰公司退还剩余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共计8.5万元,并赔偿业主因延误产生的搬家费、临时住宿费损失共计1.2万元。

【结论建议】装修工程延误是家装消费纠纷高发问题。业主遭遇装修公司“拖延症”,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款项、索取违约金,关键在于证据齐全、合同约定明确。读者提示: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计算方式与解除权行使条件;对“设计师口头承诺”“微信承诺增项”等务必落实到书面签证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装修过程中应保留施工日志、监理报告、付款凭证、催告记录等证据,遇到延误及时以书面方式催告;装修公司则应客观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对“主材缺货”“施工人员不足”等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不应转嫁责任,否则将面临高额违约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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