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1年3月,杨先生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支付购房款8万元。付款后杨先生才发现:这套房属于廉租房,即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杨先生要求退钱,王某某拒不退还,杨先生诉至商水县法院。庭审中,王某某陈述前后矛盾、避重就轻,甚至作虚假陈述:对收到转账含糊否认,法庭当庭核对转账记录后才不得不认可收款事实;对款项性质刻意回避,甚至称与杨先生「互不相识」,与客观事实明显相悖。法官全面核查房屋买卖协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判决解除双方协议,王某某返还购房款8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63条:因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三、相似判例:
西安高陵法院审理的连环二手房交易案中,房屋几经转手均未过户,末手买家付清全部房款后,中间卖家收钱却拒绝配合过户、推诿搁置,法院认定构成预期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收了钱卡着过户不办,法律不让「拿钱抽身」者全身而退。
四、结论建议:
买保障房、福利房先查产权性质——廉租房、公租房只能租不能买,「低价捡漏」多半是坑;不能过户的房子,付了钱产权也不姓你,住着都心虚;卖方在法庭上前后矛盾、虚假陈述,一核对转账记录就现原形;合同目的落空就能解除,收钱不办事的,返还房款跑不掉;买房三步走:查产权性质、核卖方身份、过户完成后付清大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