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商场自动扶梯咬伤3岁儿童手指,家长起诉商场赔偿18万元案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7

【案例事实】2025年5月的一个周末,郑州金水区某大型购物中心正常营业。3岁男童陈某某由其母亲王某陪同到该商场购买童鞋。下午3时许,王某因试鞋暂时松开了陈某某的手。陈某某独自走向商场中庭的观光扶梯,在靠近扶梯入口处右手中指、无名指被卷入扶梯梯级与裙板之间的缝隙。陈某某当场大哭,商场工作人员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并报警求助。经医院诊断,陈某某右手中指、无名指开放性骨折伴血管神经损伤,先后经历两次手术,住院21天。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康复费等共计支出8.6万元。事后陈某某父母认为商场对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未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商场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6万元。商场抗辩称,商场在扶梯入口、扶手带等多个显著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事发前扶梯也通过了年度安全检验,事发后工作人员迅速采取紧急停止措施,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陈某某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对自动扶梯这类高风险设施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经查,事发扶梯未配备儿童保护装置,在事发区域未设置专门的安全护栏或警示语音,且商场对未成年人单独接近扶梯的行为缺乏及时制止机制,存在明显的安全管理疏漏。关于监护人责任,法院认为3岁儿童对危险识别能力有限,母亲王某松手让其独自行动确实存在监护过失,但商场本身的安全管理不足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最终法院综合事故原因、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依法判决商场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陈某某母亲王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相似判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场扶梯侵权纠纷案:原告5岁儿童在祖母陪同下在某商场搭乘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踏板与裙板间隙过大导致脚部卷入受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对自动扶梯进行必要的儿童防护改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祖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亦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商场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该案与本案共同确立了商场扶梯侵权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

【结论建议】商场、超市、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对自动扶梯等高风险设施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仅设置警示标识并不足以免责。读者提示:家长带幼童到商场、地铁等公共场所时,务必牵紧孩子的手、避免让孩子独自接近扶梯、旋转门、玻璃门等高风险设施;孩子一旦在公共场所受伤,应第一时间报警、调取监控、保留就医凭证和票据;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扶梯加装儿童保护装置、安排专人巡查、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危险行为,必要时购买公众责任险以转移风险;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与监护人责任的比例,法院会综合场所危险程度、监护人看护状况、经营者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

— — — — — — — — — — — — — — —

京ICP备2026058467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