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王某系某化工公司职工。2025年9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为由,在未与职工协商、未履行合规延期手续的情况下,连续三个月未足额发放工资。2025年12月1日,王某向公司书面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阶段,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欠薪,仲裁委以工资已补齐、权益得到修复为由,驳回王某经济补偿请求。王某不服,起诉到济南商河法院。法院查明:公司仅凭经营困难的说辞单方拖延薪资,未完成工会征询、协商延期、公示备案等法定流程,欠薪已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依据企业在先违法事实行使被迫解除权,合法有据;企业在解除、维权程序启动后才补发薪资,仅属事后纠错补救,不能免除法定经济补偿责任。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经济补偿金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相似判例:
各地欠薪被迫解除类案普遍裁判:判断经济补偿是否成立,以劳动关系解除当时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欠薪等违法情形为准,事后补发不能追溯免除补偿责任;企业延期发薪须满足经营受限、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确定延期期限等条件,单方口头拖延即构成违法欠薪。
四、结论建议:
欠薪后补上不等于没欠过——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照赔;企业困难想延期发薪,要走工会征询、协商、备案的法定流程,不是老板一句「下个月一定发」;劳动者被欠薪,留好工资流水、催告记录和解除通知送达凭证再走人;算补偿的时间点是解除当时,先违法后补救的算盘打不响;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员工的工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