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2022年1月,海南万宁企业主龙某与同样为二婚的陈某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均为再婚重组家庭:陈某婚前育有小红姐妹二人,龙某婚前育有小龙兄妹二人。婚后二人未再生育子女。2023年9月,龙某与陈某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万宁一处海景房,约定夫妻二人各占产权份额50%,购房款已全部付清,但因所购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仅享有对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债权。2024年9月26日,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龙某与陈某双双重伤:2024年9月28日1时许陈某抢救无效去世;同日11时许龙某也因伤重不幸离世。由于事发突然,二人均未留下遗嘱;龙某、陈某各自的父母均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放弃对夫妻二人遗产的继承权。因两名夫妻生前就购买房屋出资、产权比例等并无专门书面协议,陈某与龙某各自的子女就房产分割互不让步,最终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万宁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法定继承纠纷。案涉房屋虽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房款,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陈某和龙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是购房合同债权而非物权,是对“购房合同权利”这一债权的分割。小红姐妹为陈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与龙某无扶养关系,不存在继承;小龙兄妹为龙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与陈某无扶养关系,亦不存在继承。陈某先于龙某去世,其享有的50%债权由龙某与小红姐妹三人均等继承,对案涉房屋各继承1/6份额;龙某继承陈某1/6后对案涉房屋债权增至2/3份额;龙某去世后,该2/3份额由小龙兄妹均等继承,二人各占1/3份额。最终形成小红姐妹各占1/6、小龙兄妹各占1/3的分配结果,前妻子女实际取得房产2/3的份额。承办法官特别提示:再婚家庭较普通家庭亲属关系更为复杂,法定继承人范围更广,建议通过遗嘱等法律工具明确遗产分配意愿,避免“身后纷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相似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二婚家庭遗产继承”案:被继承人李某与王某均为再婚,李某婚前有一子李甲,王某婚前有一女王乙。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未立遗嘱。二人先后去世后,李甲与王乙就房产分割产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再婚家庭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决定其是否享有继承权;本案中李甲与王某、王乙与李某均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故各自仅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部分,最终判决房产由李甲继承2/3份额,王乙继承1/3份额。
【结论建议】“再婚家庭的继承纠纷,往往比想象中复杂”。是否形成扶养关系,直接决定继子女的继承资格与份额。读者提示:再婚家庭夫妻双方应在婚前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遗嘱安排进行书面约定;夫妻共同购置不动产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或不动产登记明确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避免一方突然离世带来的“分家”难题;再婚前已有子女的,应通过遗嘱、信托或意定监护等法律工具提前安排遗产归属,避免身后纷争;对法定继承顺序、份额有疑问的,建议在专业家事律师协助下梳理证据,早做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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