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临时安排加班未走审批,公司拒付加班费被判败诉需付1.6万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4

【案例事实】韩某于2024年3月初入职深圳A公司,岗位为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2,000元。公司《公司规章制度汇编》规定员工加班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经主管副总及以上领导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后方可认定为公司安排加班,韩某入职时签字确认上述规章制度。韩某主张其于2024年3月9日、10日及6月1日、2日、15日、22日、29日、30日共计8天休息日,按公司安排从事项目开发、优化及客户现场值班等工作,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韩某提交加班时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A公司对此不确认,主张韩某未履行加班审批程序,且系韩某个人效率低下导致程序错误而自行补救,不予认可加班事实,拒绝支付加班费。韩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31,724元,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韩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加班审批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但不能作为否定劳动者实际加班事实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定义务的绝对依据。韩某提交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主张的8天休息日加班系由A公司安排。其中2024年3月9日、10日,公司管理人员通过邮件下达开发任务,明确要求“计划周一测试”,紧迫性强;其余6天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A项目接口优化、B项目开发及客户现场值班等实质性工作。法院最终依法判决A公司向韩某支付8天休息日加班工资16,183.9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相似判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加班工资纠纷案:劳动者主张周末被安排在家处理邮件、回复工作消息,单位主张未经审批不算加班。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及工作成果等证据,认定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系基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构成休息日加班,判决用人单位按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认为“未经审批”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的绝对理由。

【结论建议】加班审批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但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挡箭牌”。只要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加班系基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项目交付的客观需要,即便缺少审批手续,法院仍可认定加班事实成立。读者提示:劳动者遇休息日、节假日被安排工作,应保留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成果交付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人单位应规范执行加班审批制度,但不能将其作为规避法定责任的绝对壁垒;遇有加班事实,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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