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4年4月,王某与房东刘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北京一处房屋。同年11月,王某失联多日后被发现在屋内死亡,公安机关鉴定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特征,排除刑事案件。2025年4月,刘某将房屋以70余万元出售,认为王某非正常死亡致房屋成「凶宅」、售价明显低于同地段,遂将王某父母诉至大兴区法院,索赔房屋贬值损失40万元。法院认为,房屋价值含社会综合因素,人们对非正常死亡房屋普遍存在抵触,该习俗不违反公序良俗应予尊重;王某非正常死亡客观降低市场价值预期,影响房东权益,应承担相应贬值损失。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相似判例:
各地「凶宅」贬值损失纠纷裁判取向一致:承租人在出租屋非正常死亡,客观上导致房屋市场价值预期降低、影响房东居住出租出售权益的,承租人应担相应赔偿责任;承租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法院尊重「趋吉避凶」习俗且不违公序良俗,同时依承租人过错与贬值程度合理确定数额。
四、结论建议:
「凶宅」不是法律名词,但贬值损失是实打实的权利。租客在出租屋非正常死亡,房东卖房少卖了钱,可以索赔;租客走了,就找他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里赔。反过来提醒房东:出租房也要尽到基本安全提示,别让悲剧变官司。买房人更要查询房屋历史,避开「凶宅」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