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郑纯宝在郓城县江河化纤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因双方就工伤待遇产生争议,郑纯宝申请劳动仲裁。菏泽市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61603.6元。因公司下落不明,仲裁委依法公告送达裁决书。
二、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三、相似判例:
各地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裁判与仲裁一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委可缺席裁决,不影响劳动者权益认定。
四、结论建议:
受了工伤,公司想「装死」不赔?法律不答应。这案给劳动者撑腰:工伤待遇是法定权利,该给的一项不少;公司不缴工伤保险,钱照样从它兜里出,躲着不出庭也躲不掉缺席裁决。给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是底线,别等仲裁裁决找上门;给劳动者: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仲裁申请书,证据链留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