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颜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前后,胡某及其母亲向颜某及其父母支付现金彩礼5万元(后由颜某母亲退还8000元),并为颜某购买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金银首饰共计4万余元。婚礼当日,胡某方收取亲友礼金近2万元,由颜某方带走。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胡某于次年通过微信向颜某提出分手,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颜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金饰折价款、婚礼礼金及恋爱期间转账等共计1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扣除已退还部分款项后,剩余现金彩礼依法认定为彩礼范畴。胡某为缔结婚姻购买的金银首饰共计4万余元,虽存在《质量保证单》与电子发票金额差异,但结合黄金首饰零售交易中现金支付较为普遍的行业习惯,法院予以采信,亦纳入彩礼范围。而胡某主张的恋爱期间微信转账3万余元及母亲转账2千余元,时间跨度长达半年有余,包含「520」等特殊含义金额,单笔多为几十元至数百元,属于双方恋爱及共同生活期间为表达感情而进行的消费支出及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不予支持返还。彩礼返还比例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返还比例。本案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约三个月。根据颜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足以认定胡某对婚约解除存在明显过错。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孕育子女、胡某存在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彩礼返还比例为60%。婚礼礼金系胡某方亲友赠与胡某的礼金,现由颜某方占有,缺乏合理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闪婚闪离彩礼返还案:男女双方认识不久,男方通过微信向女方转账支付彩礼11万余元,该彩礼数额超出本地善良风俗,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双方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较短,法院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判决双方离婚,原告应向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未办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酌情按比例返还、借婚姻索取财物条款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办婚礼未领证分手的,彩礼并非当然全额返还。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按一定比例酌情返还。婚礼礼金系亲友对举办方的赠与,由对方占有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全额返还。恋爱期间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属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读者提示: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认定要看给付目的和金额大小;办婚礼未领证的,双方对婚约解除都有过错的,过错方可能承担更高比例返还;建议在筹备婚礼前签订婚约财产协议,明确彩礼范围、用途和返还条件;若对方索取与当地善良风俗不符的高额彩礼,可拒绝并留存聊天记录;对婚礼礼金归属有争议的,应在婚礼前书面明确并通知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