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终审男子撞电梯门坠亡索赔案:受害人自陷危险担主责,物业未尽提示义务担一成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0

一、案例概述:

2025年3月30日晚,西安男子童某在家中宴请朋友为女儿庆生,饮酒后与妻子因琐事拌嘴离家,在所住18层撞击电梯层门,坠入电梯井身亡。其妻杨某等家人将小区物业及电梯管理单位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5万余元。监控显示,事发时电梯正常运行;电梯经特种设备检测年检合格,维保记录完整。一审法院认为:童某酒后自行撞击电梯层门,其自身危险行为是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物业公司未张贴禁止倚靠等安全提示标志、电梯老化隐患排查不到位,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10%责任,赔偿14万余元;电梯维保单位无过错不担责。家属上诉后,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电梯等公共设施伤亡类案普遍裁判:受害人醉酒、斗气等自陷危险行为系损害直接主因的,自担主要责任;管理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负有安全保障和隐患排查义务,未张贴警示标识、排查不到位的,按过错比例承担次要责任;维保合格的维保单位一般不担责。

四、结论建议:

情绪上头做危险动作,责任大头自己扛——有理变没理,只差一个冲动的距离;公共场所管理人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识、隐患排查一样不能少,缺一样就按过错比例赔;特种设备年检合格、维保记录完整是免责的关键证据;家属索赔要理性,损失认定以法院查明为准,漫天要价不会被支持;酒后再生气,也别拿自己的身体去撞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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